§ 抽检容差**于欧盟成员国主管机构用于市场抽检,制造商、进口商或授权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技术文档或数 据解释时利用该容差来实现合规或更高性能; § 1 个样品用于下述a)和 b)的测试;从至少两个地方获得10个光源或3 个独立控制装置用于c)的测试。如果10 个光源样品的价格**过500 欧元,则减少样品至3 个; a) 制造商或进口商技术文档中的宣称值以及用于计算该宣称值的值(如适用),不得优于实测值; b) 宣称值需满足法规所有要求,且制造商或进口商发布的任何必要产品信息,里面包含的数值不得优于其宣称值; c) 抽检测试结果(测试值和计算值)满足相应的容差要求。 § 如上述a)或b)不满足,则视为该产品及关联产品抽检不合格;如c)不满足,则视为该产品及关联产品抽检不 合格; § 当市场抽检不合格的决定下达之后,成员国主管机构应一时间将所有相关信息呈交欧盟**及其他成员国主 管机构。